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李坤鎔
- 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154 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筆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