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他抗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李坤鎔
- 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他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本院103 年度民他訴字第2 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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