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陳忠行、李維心、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葉農
- 原告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抗 告 人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農 上列抗告人與壹零壹育髮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紅螞蟻生命科學技術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應補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遵行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以103 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裁定駁回本件上訴,並於103 年9 月26日送達抗告人。嗣抗告人於103 年10月2 日提出民事提出聲請狀,依前開書狀意旨應係提出抗告,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應補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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