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張有杉
- 原告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婕立有限公司、法商丹尼利羅奇斯股份有限公司(DANIELLE ROCHES) 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內容刊於經濟日報,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兩者合計100,743 元(96,243+4,500=100,743),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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