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黃貴蓮
- 被告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貴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91,748 元(財產權部分為金額74,1748 元,另關於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部分,因該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 萬元+74 萬1,748 元=239萬1,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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