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邰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關正闓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嘉元專利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振來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張天健
- 即上訴人
- 黃華強
- 即上訴人
- 洪煥然
- 被上訴人
- 黃雲朋
- 被上訴人
- 周致宏
- 被上訴人
- 許文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啟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元
本院原於
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惟查:
本件二造所爭執之註冊第186474及191011號專利,前者已經智慧
局於103 年1 月17日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
93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且經訴願
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向本院提起訴訟中;而後者亦已經智慧局
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
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
33、35至39舉發駁回。」之審定,且亦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
現正由本院以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行政訴訟審理中,而本院
於103 年9 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詢問智慧局之參加聲明時
,智慧局答以「無意見,內部會議指示不參加任何一方」(見本
院卷一第266 頁)。按是否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並就系爭專利
有效性表示意見等,屬於法院之職權。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上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況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行第
二次準備程序,詢問二造是否仍有請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時,二造當事人均稱沒有必要(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綜合上
開事證,本院認已無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將原命智
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裁定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