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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林秀圓蔡如琪

上訴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複代理人
許侑珊律師
參加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參加人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本件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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