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上訴人
- 黃崇仁
- 上訴人
-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上訴人
-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
- 被上訴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億330 萬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2 億元,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另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1,1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