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樓穎智
- 被上訴人
-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排除暨防止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十分之一計算,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