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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周黃月娥

  • 上訴人
    和發針車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和發針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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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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