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周黃月娥
- 上訴人和發針車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和發針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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