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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王建青
上訴人
韓正皓
上訴人
邱宏瀛
上訴人
蔡明勳
上訴人
羅偉秦
上訴人
李揚喜
上訴人
何沛澄
上訴人
鄭忠信
上訴人
呂惠也
上訴人
李坤城
上訴人
林家慶
上訴人
洪榮宏
上訴人
張李瑞華
上訴人
陳木
上訴人
張文夫
上訴人
陳玉立
上訴人
陳俊辰
上訴人
陳星燁
上訴人
黃永發
上訴人
許慧貞
上訴人
劉亞文
上訴人
葉明發
上訴人
曾麗溶
上訴人
鍾少蘭
上訴人
尤秋玲
上訴人
蕭玉井
上訴人
吳苡辰
上訴人
張祐奇
上訴人
高樂榮
上訴人
謝采育
上訴人
謝采津
上訴人
謝秉宏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杜金慧
上訴人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三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上訴人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景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本院於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63上訴人「謝宇隆」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采育、謝采津、謝秉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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