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傅國彰、張偉豪
- 原告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彰 代 理 人 葉奇鑫律師 王慕民律師 林秀卿律師 相 對 人 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偉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民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抗告人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之證據保全行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人在原審以:其係從事出版、發行大學教學書籍及教學軟體、圖資產品之經銷業務,相對人張偉豪則為結構方程模型(SEM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課程的講師,因其具有多年SPSS與Amos教學經驗,抗告人遂與相對人張偉豪合作獨家出版及銷售計畫,並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簽訂「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曙光初現」、「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應用篇」之數位出版合約書,復於同年9 月28日再簽訂「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進階篇」、「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論文寫作篇」、「SPSS論文完全攻略」之數位出版合約書(以下合稱系爭五合約書),亦即由相對人張偉豪將其數位出版之前揭著作交付抗告人,授權抗告人以光碟、線上課程或其他數位出版物之型態獨家出版及銷售。詎相對人張偉豪竟於系爭五合約書合作期間,以其經營之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名義於網路上自行銷售與系爭五合約書內容相同之線上課程「SEM 與Amos基礎班2013版」(下稱系爭線上課程),顯已造成與抗告人之競爭關係,妨害抗告人前開數位出版品之銷售,並違反系爭五合約書第8 條之約定,相對人張偉豪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抗告人所受之損害額即為相對人張偉豪開設相同課程而取得之收入,因此取得相對人之報名電子郵件紀錄及銷售紀錄後,即得計算損害額,是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為有法律上利益。此外,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後對於本件請求保全之證據蒐證顯有困難,且本件證據顯然偏在相對人,況相對人為規避責任極有可能將該等電子郵件或銷售紀錄電子檔為隱匿或銷毀之處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保全證據等語,並聲明:請准就相對人公司受僱人○○○所管理之電子郵件信箱servic [email protected] 內,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保全證據當日止之全部電子郵件,以及○○○所使用之電腦以關鍵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線上課程」、「學習影片」、「銷售紀錄」、「購買紀錄」搜尋所得之檔案,於現場勘驗記明筆錄後,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等存證之方式予以保全。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係主張相對人張偉豪竟於授權獨家出版之合約合作期間,自行銷售與合約內容相同之系爭線上課程,「性質及內容相同」,而非「相同著作」,請求權基礎為契約責任,而非抗告人之著作權受有侵害,是抗告人無須證明為相同著作,原審對抗告人實體上之主張恐有誤解。又系爭線上課程試聽畫面播放後,可清楚發現其與系爭五合約書之授權著作內容為結構方程模型教學課程(下稱系爭授權著作),除同樣使用「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曙光初現」為標題呈現外,其餘畫面、課程講義之內容均與系爭授權著作內容大致相同(參抗證1 、2 )。爰依法提出抗告,並聲明: ㈠廢棄原裁定。 ㈡上廢棄部分,請求裁定如下,或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⒈相對人公司受僱人○○○所管理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內,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保全證據當日止全部郵件,於現場勘驗並記明筆錄後,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等存證之方式予以保全。 ⒉相對人張偉豪暨相對人公司受僱人○○○所使用之電腦以關鍵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線上課程」、「學習影片」、「銷售紀錄」、「購買紀錄」搜尋所得之檔案,於現場勘驗並記明筆錄後,並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等存證之方式予以保全。 三、本件應適用之法律規範: ㈠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92 條定參照)。 ㈡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又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及保全書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參照)。另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即證據保全之原因),且聲請人(即本件抗告人)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法第370 條、第284 條規定自明。 ㈢所稱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審酌之因素如本案請求存在可能性、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倘依聲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可使法院就聲請人對相對人享有本案請求產生薄弱之心證,較易使法院信其本案請求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參酌足以釋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之證據,而認聲請人有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倘依聲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無足使法院相信其享有本案請求,如復未釋明有何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難認聲請人業已盡其釋明責任。是以關於本案請求存在可能性之釋明,係與聲請人就應保全證據理由之釋明程度及法院因此所得心證度攸關,非謂保全證據之聲請即應釋明本案請求存在、實體法上主張有無理由。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提之抗告人公司登記資料、5 份數位出版合約書、「TutorTristar」網站中「學習影片購買專區」網頁(網址:http://www.tutortristar.com/Shopping/Shopping.html)於102 年9 月12日(原裁定第3 頁第三項第3 行誤載為13日)及同年12月11日列印之網頁、於同年12月11日列印之「學習影片-Amos論文完全攻略(基礎班)2013版」網頁及「學習影片-SEM 疑難雜症大解密2013版」網頁(高雄地院卷第19至28頁、原審卷第14至22頁),得以釋明下列事實: ⒈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偉豪於101 年3 月28日、9 月28日,分別簽署系爭五合約書,約定相對人張偉豪就數位出版著作「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曙光初現」、「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應用篇」、「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進階篇」、「與結構方程模型共舞-論文寫作篇」及「SPSS論文完全攻略」授權抗告人以光碟、線上課程或其他數位出版物之型態獨家出版及銷售(第一條),約定合作期間分別為各該數位出版品出版日起3 年、5 年、5 年、5 年、及5 年(第二條)。 ⒉相對人張偉豪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執行長、顧問暨課程講師;○○○則為該公司之行政秘書,負責管理「[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 ⒊相對人公司對外提供「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課程,包含Amos論文完全攻略(基礎班)2013版(原SEM 與Amos基礎班)、SEM 疑難雜症大解密2013版(原SEM 與Amos進階班)、SEM 生存法則2013版(原SEM 論文寫作班)等,皆由相對人張偉豪擔任講師。該公司並設置「TutorTristar」網站(網址:http://www.tutortristar.com ),提供使用者購買學習影片之服務,個人授權版定價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公播版定價為30,000元。相對人公司復提供影片試聽功能,且可線上瀏覽相對人所使用之教材。上開網站並介紹相對人張偉豪:「曾任SPSS統計軟體資深顧問,現任相對人公司執行長,全亞洲最會上結構方程模型(SEM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課程的講師,Amos亞洲一哥,具有多年SPSS與Amos教學經驗。......」㈡有關本案請求: ⒈抗告人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系爭五合約書第八條約定:「非經乙方(即抗告人)同意,甲方(即相對人張偉豪)不得將本著作及週邊產品之全部或一部分自行、委託、售予或轉讓第三者重製、發行,或做出其他足以妨害乙方重製、發行、銷售本著作之行為。」而第八條所稱「本著作」,即第一條所載之合作標的,如前第四㈠⒈項所述。 ⒉抗告人所提之「線性結構方程模型系列-基礎篇」講義(本院卷第21至28頁之抗證1 ),可釋明相對人張偉豪以相對人公司執行長身分擔任抗告人所開設之「線性結構方程模型系列-基礎篇」課程講師時編撰此講義,其內容主要介紹SEM 基本原理及操作,可認此講義應屬101 年3 月28日簽署之數位出版合約書第一條「合作標的」的範圍(高雄地院卷第20頁)。 ⒊抗告人所提之「試閱版-Amos論文完全攻略(基礎班)2013版」影片播放截圖畫面資料(本院卷第29至38頁之抗證2 ),其內容為「三星統計張偉豪」於102 年11月5 日在YouTube 平台之視聽影片,除載有相對人公司之網址「http://www.tutortristar.com 」外,所使用之「與SEM (即結構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之英文簡稱)共舞-曙光初現」名稱(本院卷第35頁),與101 年3 月28日簽署之數位出版合約書第一條「合作標的」(高雄地院卷第20頁)相同。且抗證2 影片中所推薦之參考書、大綱(包含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基本原理、Amos的操作環境與模式建立)、SEM 常用的名詞(包含參數、自由參數、固定參數、「SEM 是近期快速成長的統計技術(Herhberger, 2003)」等內容(本院卷第30至34、37至38頁),核與抗證1 之「線性結構方程模型系列-基礎篇」講義所載內容(本院卷第22至28頁)相同或極近相同,足可釋明「相對人之系爭線上課程內容」與「抗告人經相對人張偉豪授權之系爭授權著作」的標題及內容有部分相同情形,相對人張偉豪至少有自行或由相對人公司將上開合作標的之著作的部分內容重製、發行之情事。 ㈢由於抗告人業已釋明前開第㈠、㈡項之主張,可使本院產生薄弱之心證,信抗告人所為「相對人張偉豪有系爭五合約書第八條前段所稱『著作及週邊產品之全部或一部分自行、委託、售予或轉讓第三者重製、發行,或其他足以妨害乙方重製、發行、銷售本著作之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是抗告人確有於起訴前就確定系爭線上課程及相關銷售情形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而相對人張偉豪係於相對人公司網站上對外提供系爭線上課程,且足以證明其銷售情形之相關證據係由相對人公司所持有,非抗告人於起訴前所得探知,是本件確有保全相關證據之必要,以利抗告人於起訴前確認相對人張偉豪果否違反系爭五合約書第八條約定、抗告人是否因此受有損害及所得損害賠償之範圍,並有利於抗告人日後在本案訴訟之舉證,以獲得有效之救濟。 ㈣就抗告人聲請保全之聲明,經本院審酌本件具體案情,衡酌兩造彼此間之權益,認以下列保全範圍與方式為適當: ⒈勘驗相對人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內,自102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所有郵件(含附加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⒉勘驗相對人張偉豪、及相對人公司人員○○○於相對人公司營業或辦公處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內,以關鍵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 銷售紀錄」(「& 」符號表示「且」)、或「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 購買紀錄」(「& 」符號表示「且」)為搜尋條件,搜尋「部分或完整的檔案名稱」、「檔案裡的字或片語」所得之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㈤至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張偉豪、及○○○所使用之電腦,一併保全以關鍵字「線上課程」、「學習影片」、「銷售紀錄」、「購買紀錄」搜尋所得之檔案,惟相對人公司所提供之線上課程及學習影片,除系爭線上課程(即「SEM 與Amos基礎班2013版」)外,尚有其他課程及影片,此觀上揭網頁(高雄地院卷第25至26頁、原審卷第14至16頁)自明。如僅概稱「線上課程」、「學習影片」、「銷售紀錄」、「購買紀錄」,其檢索條件過廣,因此,本件保全證據範圍僅及於抗告人業已盡其釋明責任之系爭線上課程部分,而以前第四㈣⒉項所載之搜尋條件為限。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已釋明本件符合保全證據之要件,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惟抗告人係於提起抗告時始提出抗證1 、2 之新證據,經本院認定其釋明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是原審係因不及審酌上開新證據,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從而,抗告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廢棄原裁定,並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 附件: ⒈勘驗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內,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迄今之所有郵件(含附加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⒉勘驗相對人張偉豪、及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人員張慧宜於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營業或辦公處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內,以關鍵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 銷售紀錄」(「& 」符號表示「且」)、或「SEM 結構方程式系列& 購買紀錄」(「& 」符號表示「且」)為搜尋條件,搜尋「部分或完整的檔案名稱」、「檔案裡的字或片語」所得之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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