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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端宜

原告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吳岳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告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被告
姚運乾
被告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蔣坤霖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律師
被告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輔弼
被告
劉戀武
被告
張智瑋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壽東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玉理為被告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姚峻菴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死亡,無繼任之法定代理人,公司之董事僅有楊玉理1 人,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臺北市商業處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等在卷可稽,兩造亦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之規定意旨,應由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董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楊玉理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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