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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端宜

原告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上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吳岳琮律師
被告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理
被告
姚運乾
被告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蔣坤霖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複代理人
蔡緯馨律師
被告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輔弼
被告
劉戀武
被告
張智瑋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壽東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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