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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順治
即被告
神威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CengageLearning Inc. )及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2,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20,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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