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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洪麟鋊、張孝威

  • 上訴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 訴 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被 上訴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1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鋊未繳納裁判費,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5,393元(上訴人負連帶責任,其中一人繳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屬合法),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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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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