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3 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5,76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