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著訴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林東興
- 被告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3 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興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5,76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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