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范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tryker Corporation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民全字第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 即本院103 年度民補字第103 號)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