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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2號

聲請限期起訴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聲請人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晋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tryker Corporation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民全字第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訴訟( 即本院103 年度民補字第103 號)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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