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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聲請人
OZAKI WORLDWIDE LTD.
法定代理人
LIU, KENG-YUAN (劉耕源)
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相對人
通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琪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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