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他訴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其他財產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民他訴字第3 號原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林怡芳律師 李貞儀律師 被 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財產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著有規定。又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不採專屬管轄,當事人如合意由第一審普通法院管轄,由該法院獨任法官裁判,不服其裁判,應向第二審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司法院編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問答彙編」第14、15頁,臺灣高等法院97年7 月18日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管轄及程序問題討論會議議題二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5 日針對「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布料數位化」案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之布料張數之掃描工作,並於96年12月31日簽訂「布樣委託掃描修圖附約」,另於97年1 月1 日簽訂「布樣委託分類建置合約」,雙方於98年7 月28日議定簽署書面之「掃描原則」及「掃描、分類驗收方式暨時程規劃」被告應於100 年12月完成60萬頁掃描作業,分類工作於101 年6 月完成,詎被告遲延完成工作,並於102 年11月1 日起停止布樣掃描與分類作,具有違約行為,經原告發函催告其履行契約,仍未獲置理,原告爰依約請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等語。 三、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非屬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而兩造於上述「布樣委託分類建置合約」第8 條約定:「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對因本合約所生任何糾紛,當事人應依誠信及業界慣例解決。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即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錯誤,原告並具狀表示因誤繕本院為轄法院,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