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李維心
- 當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佑昇律師 林宜萱律師 複代理 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胡繼云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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