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健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寧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唐嘉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進泰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姿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侑珊律師
- 參加人
-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邦基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參加人
-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育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本件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