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許侑珊律師 參 加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郭雨嵐律師 參 加 人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本件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