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熊誦梅、陳容正、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邰中和、沈振來、陳瑞隆、王美花
- 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天健、洪煥然
- 被上訴人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雲朋、周致宏、許文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陳博建律師 關正闓律師 複代理人 郭嘉元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天健 黃華強 洪煥然 被上訴人 黃雲朋 周致宏 許文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楊啟元律師 被上訴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本院原於 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惟查:本件二造所爭執之註冊第186474及191011號專利,前者已經智慧局於103 年1 月17日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93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且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向本院提起訴訟中;而後者亦已經智慧局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33、35至39舉發駁回。」之審定,且亦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由本院以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行政訴訟審理中,而本院於103 年9 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詢問智慧局之參加聲明時,智慧局答以「無意見,內部會議指示不參加任何一方」(見本院卷一第266 頁)。按是否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並就系爭專利有效性表示意見等,屬於法院之職權。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況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詢問二造是否仍有請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時,二造當事人均稱沒有必要(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已無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將原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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