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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熊誦梅陳容正蔡如琪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關正闓律師
複代理人
郭嘉元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振來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天健
即上訴人
黃華強
即上訴人
洪煥然
被上訴人
黃雲朋
被上訴人
周致宏
被上訴人
許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上訴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本院原於

裁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惟查:

本件二造所爭執之註冊第186474及191011號專利,前者已經智慧

局於103 年1 月17日以(103)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320071

93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且經訴願

機關駁回其訴願,現正向本院提起訴訟中;而後者亦已經智慧局

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22168465

0 號審定書為「請求項29、34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至28、30至

33、35至39舉發駁回。」之審定,且亦經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

現正由本院以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行政訴訟審理中,而本院

於103 年9 月24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詢問智慧局之參加聲明時

,智慧局答以「無意見,內部會議指示不參加任何一方」(見本

院卷一第266 頁)。按是否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並就系爭專利

有效性表示意見等,屬於法院之職權。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上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況本院於103 年10月22日行第

二次準備程序,詢問二造是否仍有請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時,二造當事人均稱沒有必要(見本院卷一第279 頁)。綜合上

開事證,本院認已無命智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將原命智

慧局參加本件訴訟之裁定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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