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華 原 告 瑞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人儀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楊永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吳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