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 原告
- 恆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台華
- 原告
- 瑞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人儀
- 上一人輔佐人
- 楊永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彰澤律師
- 被告
-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吳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