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Toshiba Corporation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 會社東芝) 法定代理人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送達代收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被 告 黃崇仁 被 告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 告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