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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東芝)
法定代理人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送達代收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專利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被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被告
黃崇仁
被告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被告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告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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