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 原告
-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東芝)
- 法定代理人
-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 送達代收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樓穎智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被告
-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被告
- 黃崇仁
- 被告
-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智
- 被告
-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被告
-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