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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彭洪英

  • 當事人
    Toshiba Corporation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 會社東芝) 法定代理人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鈺珺律師 複代理人  余景仁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被   告 黃崇仁 被   告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鳳羽律師 被   告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 洪 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郭 宇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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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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