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體股份有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被上訴人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排除暨防止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十分之一計算,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