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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樂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樺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被告
光大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賀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沈源
輔佐人
陳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顏釧,嗣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變更為陳李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20頁),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前揭變更係發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即104 年5 月21日前之情事,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又兩造如未於104 年6 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陳李賀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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