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3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3原告英商SPTS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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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AndrewEvans
7訴訟代理人劉法正律師
8賴蘇民律師
9孫德沛律師
10被告力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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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定代理人賴炫宇
13訴訟代理人郭雨嵐律師
14汪家倩律師
15輔佐人潘皇維
16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
170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18主文
19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5行、第6行關於
20「原告之我國發明第373226號『電感耦合式電漿反應器及製程』專
21利(下稱系爭專利)」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我國公告第37322
226號(即證書號發明第108417號)『電感耦合式電漿反應器及製程
23』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24理由
25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26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7。
1信股1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2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3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8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9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10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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