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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創意庫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佩珊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告
賴佑承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二段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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