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 原告
- 創意庫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佩珊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被告
- 賴佑承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二段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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