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黃韻玲 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相 對 人 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蕙芳 相 對 人 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就相對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與相對人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就附表所示之詞曲所簽訂之合約書,及其就上開詞曲所製作予相對人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迄今之版稅報表,以影印、抄錄、錄影、照相之方式予以保全。 准就相對人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分別與友善的狗國際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對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上開詞曲所簽訂之合約書,及就上開詞曲所製作予聲請人暨其所持有相對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製作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迄今之版稅報表,以影印、抄錄、錄影、照相之方式予以保全。 聲請程序費用由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89年間將其所創作如附表所示之27首詞曲(下稱系爭詞曲)授權予訴外人友善的狗國際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善的狗公司)處理版權事宜,約定經紀期限10年(即89年至99年),嗣友善的狗公司將該經紀授權契約移轉予相對人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樂資源公司),然授權期限亦至99年為止。詎該契約授權期間屆滿後,聲請人近日竟發現在去年上映之「Together在一起」電影中,竟擅自使用聲請人所創作之「心動」一曲作為該電影之插曲。又因相對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代公司)係近年來聲請人之版權商,聲請人將近年來新創作之詞曲(但不含系爭詞曲)授權予相對人百代公司,聲請人乃於102 年9 月26日以律師函詢問與知會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及百代公司上開侵權事項。惟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於同年月30日覆函表示,其於92年後已委託相對人百代公司長期代理系爭詞曲之權利。聲請人旋於102 年10月2 日以律師函要求相對人百代公司提出其與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間代理聲請人詞曲創作之明細。詎百代公司於102 年10月25日覆函表示,歡樂資源公司於102 年10月24日始口頭通知相對人百代公司自該日起停止授予上開代理該批著作權利,顯見相對人百代公司及歡樂資源公司至少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0月25日止,有持續故意侵害聲請人系爭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友善的狗公司既將系爭詞曲之授權契約移轉予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復將系爭詞曲之權限委由相對人百代公司代理,是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自應持有其與友善的狗公司及相對人百代公司間就系爭詞曲簽訂之合約書,且相對人百代公司亦應持有其與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間就系爭詞曲簽訂之合約書。又聲請人雖於89年至99年間將系爭詞曲授權歡樂資源公司處理版權事宜,惟歡樂資源公司迄今並未與聲請人結算過任何版稅,亦未提供任何版稅報表,且對聲請人之催告置之不理。而相對人百代公司與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如何結算版稅,亦會影響聲請人與歡樂資源公司間關於版稅之結算。再參酌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提出告訴之刑事案件偵查中,就系爭詞曲之授權期間、授權來源供詞反覆,且未能提出完整之授權書,足證其等日後亦有隱匿上開證據之虞。是以,實有就其等所持有之上揭合約書及版稅報表予以保全之必要。此外,友善的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80年8 月29日成立,嗣因經營困難,而於89年10月31日解散唱片公司部分,其後其關係企業即友善的狗公司將系爭詞曲經紀合約轉讓予歡樂資源公司,足證友善的狗公司最早應於89年10月31日結束唱片詞曲營業時,將系爭詞曲經紀合約轉讓予歡樂資源公司。而聲請人就系爭詞曲係自89年至99年授權予友善的狗公司,故請求保全之合約書及版稅報表係自89年10月3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三)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 款及第4 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與第370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者。是證據保全,係指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時,在訴訟未繫屬,或雖已繫屬而未達於調查證據程序前,法院預為調查。故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於89年2 月9 日修正公佈,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審理集中化之目的。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所創作之系爭詞曲清單、「Together在一起」電影插曲『心動』MV畫面截圖及光碟、聲請人與相對人百代公司所簽立之合約書、聲請人委請律師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律師函及相對人之函覆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述,其與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間就系爭詞曲之授權期限係至99年,而觀樂資源公司卻於102 年10月24日方以口頭通知相對人百代公司自該日起停止授權系爭詞曲。是以,相對人歡樂資源公司是否有於系爭詞曲授權期間屆滿後非法授權予相對人百代公司以及是否未結付授權期間之版稅予聲請人等事實,攸關聲請人得否向相對人追訴侵權行為責任或請求支付版稅及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金額暨應付版稅金額之認定,而聲請人所保全之證據確與上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請求保全之證據資料均在相對人之支配範圍,聲請人非透過保全證據之方式無從取得相關證據,如待日後訴訟中始為調查,證據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再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修正理由特別強調預防訴訟及促進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的,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有利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亦有助於本案訴訟時,使法院發現真實、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足徵此部分聲請有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性。此外,就當事人間利益衡量觀之,聲請人並無其他可期待之方法取得證據資料,雖證據保全可能影響相對人之營業秘密,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及營業秘密之保護。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有必要性,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