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二版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2號再 審原 告 台灣二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樂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柯俊吉律師 再 審被 告 邱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9 日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 條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本院102 年度民著上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已合法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確定判決卷㈢第141 至142 頁)。而再審原告於103 年2 月10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4 頁),尚未逾30日之提起再審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 (一)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就www.uat.i.24reader.com網站,有侵害再審被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漏未斟酌足影響判決重要證物之再審事由: 1、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24reader蒐證.exe」檔案及「0000-00-00-i24reader- mobile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未從頭到尾連續全部勘驗。而原確定判決當庭勘驗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24reader蒐證.exe」檔案,從開始至結束總共8 分36秒,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8 月12日蒐證時,其可從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再審被告著作(下稱系爭著作)之書籍封面及內頁前22頁內容(下稱22頁內容),可證明再審原告無侵權之故意與過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符。 (1)時間3 分40秒至3 分45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8 月12日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i24reader」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檢索結果第一筆顯示24reader Mobileuat.i.24 reader.com/main/bookDeatail/book_id/234562- 頁庫存檔之連結。 (2)時間4分4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該第一筆檢索結果之連結。 (3)時間4分18秒至8分36秒結束: 僅顯示系爭著作之「封面」與「書籍簡介」,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8 月12日蒐證時,其可從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系爭著作22頁內容。 2、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 22頁pdf.exe 」檔案,總共20分43秒,惟原確定判決僅選擇勘驗6 分30秒至8 分26秒及2 分54秒兩個時段,漏未審酌其餘18分鐘,該18分鐘部分可證明再審被告2011年6 月18日蒐證時,無法從www.uat.i.24reader.com內下載系爭著作22頁內容,可證明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足證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證據,且再審原告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作後,未再透過www.uat.i.24reader.com重新重製與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之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1)時間2分46秒至2分49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6月18日利用Yahoo搜尋引擎,以「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24reader 」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檢索結果第一筆顯示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www.24reader.com/234562之連結。 (2)時間2分49秒至2分50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前項第一筆檢索結果之連結。(3)時間2分54秒: 跳出警示視窗顯示「網頁訊息:找不到書本編碼,請重新確認後再試」,故系爭著作確實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再審被告於2011年6 月18日檢索時並不存在,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下架數日後,將系爭著作22頁內容重新重製於另架設之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公開傳輸,有侵權故意,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符。 (4)時間6 分12秒至分18秒: 再審被告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檢索結果第二筆顯示( PDF)新加坡啟程檔案類型:Adobe Acrobat-HTML版 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 pdf之連結。 (5)時間6分30秒至20分43秒: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download.24readers.com/ 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之連結,畫面雖顯示系爭著作22頁內容,然系爭著作22頁內容非如原確定判決所述從www.uat.i.24reader.com內下載取得,無法證明再審原告於下架後又重新上傳至www.uat.i.24reader. com 之侵權故意。其次,6 分30秒以後至20分43秒結束,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於2011年6 月18日蒐證時,其可從www.uat.i.24reader.com網站內下載系爭著作22頁內容。 3、原確定判決並無勘驗再審被告證據8光碟內「0000-00-00-uat-i-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該檔案可證明再審原告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作後,未再透過www.uat.i.24reader.com重新重製與公開傳輸系爭著作22頁內容,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足證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重要證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1)時間5分14秒: 再審被告主張2011年9 月25日利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徒步到沒有圍牆的邊境&24reader 」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 (2)時間5分33秒: 檢索結果第八筆顯示36-24reader Mobile uat.i.24 reader.com/main/channels_books/page/36- 頁庫存檔之連結。 (3)時間5分49秒至10分33秒結束: 再審被告以游標點擊進入上開第八筆uat.i.24reader. com/main/channels_books/page/36-頁庫存檔之連結,畫面顯示「這是Google對於http://uat.i.24reader. com/main/channels_books/pae/36…的快取。這是該網頁於2011年8 月26日01:36:52GMT 所顯示的快照。」,亦即再審被告於2011年9 月25日所檢索之網頁,乃 Google對www.uat.i.24reader.com於2011年8 月26日存檔之舊網頁資料。檔案5 分49秒播放至10分33秒結束為止,無任何畫面顯示再審被告可從www.uat.i.24reader.com下載取得系爭著作22頁內容,www.uat.i.24reader.com於2011年8 月26日未提供系爭著作22頁內容供人下載,可證明再審原告確實於2011年5 月17日下架系爭著作,並無再次重新上傳之侵權故意與過失。 4、從而,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有侵權故意,與卷內證據不符,且漏未審酌足證再審原告無侵權故意與過失之重要證據,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 (二)聲明求為判決: 1、原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25萬元,及自101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應予廢棄。 2、上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所提之訴應予駁回。 三、再審被告則以: (一)再審原告100 年5 月17日至100 年9 月故意侵權之事實理由如下: 1、再審原告自承於100 年5 月17日將系爭著作下架,但另闢新網站(www.uat.i.24reader.com)重製、公開傳輸再審被告系爭著作共473 個文字,時間達4 個多月(100 年5 月17日至100 年9 月),實屬故意侵權行為。 2、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網站是再審原告架設及所有,原確定判決勘驗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 22頁pdf.exe 」檔案,與100 年5 月16日蒐證影片及再審原告所承認之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網站相同,再審原告自屬故意。且download. 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網站是一個直接下載pdf 檔案網站,再審原告於100 年6 月18日蒐證影片第6 分17秒,以上開網站的pdf 檔供人下載瀏覽,與再審被告於100 年9 月25日側錄「0000-00-00-uat-i-24reader-側錄證據」影片第5 分6 秒上開網站供人下載瀏覽,兩者提供pdf 檔的連結網站模式相同,可證明再審原告於100 年9 月25日仍持續將系爭著作22頁內容上架在上開網路供人下載瀏覽。再者,再審被告蒐證影片時間長短不一,有的40幾分鐘,有的10幾分鐘,每個蒐證影片都會對應當天Yahoo 網站時間日期、Yam 網站時間日期及中央氣象局時間日期,所以每個檔案前面好幾分鐘都在蒐證當日日期為影片時間證據,其他畫面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再審原告主張蒐證影片未從到尾播放,並無理由,且再審原告亦未於一審、二審期間提出「影片從頭看到尾」之要求,對於勘驗方式並無異議等語,資為抗辯。 (二)答辯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再審事由,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依第466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定有明文。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係指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並不包括取捨證據失當、認定事實錯誤在內。 (二)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24reader蒐證.exe」檔案及「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未從頭到尾連續全部勘驗,亦未勘驗「0000-00-00-uat-i- 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足認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等語。然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已將再審被告證據8 光碟內「0000-00-00-uat-i24 reader蒐證.exe」、「0000-00-00-i24reader- 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0000-00-00-uat-i- 24reader側錄證據」檔案,依其時間排序分別整理各該檔案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提出予法院,並詳載各該檔案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法院亦依其主張勘驗「0000-00-00-i 24reader-mobile 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2 分54秒部分,再審原告並未聲請勘驗上開3 個檔案之全部內容等情,有再審原告102 年10月17日民事上訴答辯㈢狀(見原確定判決卷㈡第108 至111 頁)、102 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確定判決卷㈡第79至82頁)附卷可稽。是再審原告既已將上開3 個檔案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依時間排序予以詳列,並未聲請勘驗上開3 個檔案之全部內容,原確定判決亦無庸再就上開3 個檔案從頭到尾全部勘驗完畢,即可依再審原告就上開3 個檔案所記載之重要畫面流程內容知悉檔案內容並予以審酌,且經其審酌取捨證據後認再審原告就www.uat.i.24reader.com部分為故意侵權(見原確定判決第18至21頁,本院卷第28頁反面至30頁),縱再審原告主張依「0000-00-00-i24reader-mobile 詳細 and22 頁pdf.exe 」檔案所示系爭著作22頁內容應係自 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下載,而非如原確定判決所述從www.uat.i.24reader.com下載等情屬實,但充其量僅為取捨證據失當或認定事實錯誤,並非漏未斟酌證物,蓋原確定判決業已審酌該證物。況再審原告對於包含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及www.uat.i.24reader.com在內之4 個網站,均為其架設,以提供電子書方式,供不特定人付費下載、借閱或瀏覽等情並不爭執(見原確定判決卷㈠第206 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則該download.24readers. 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 既仍為再審原告所架設,而非其他第三人架設,依「0000-00-00-i24reader- mobile詳細and22 頁pdf.exe 」檔案所示系爭著作22頁內容猶可自download.24readers.com/download/preview/234562.pdf下載,自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尚難謂原確定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