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余承峰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 告 范植谷 古時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參 加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李慧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