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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 原告
    余承峰
  • 被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范植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原   告 余承峰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   告 范植谷 古時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參 加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李慧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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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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