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上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吳岳琮律師
- 被告
- 北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理
- 被告
- 姚運乾
- 被告
- 姚亦靈(即姚峻菴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蔣坤霖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銘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緯馨律師
- 被告
- 鑫承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輔弼
- 被告
- 劉戀武
- 被告
- 張智瑋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玲律師
- 被告
-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壽東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