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原 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 告 邱仁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曉晴律師 周君達律師 被 告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俊源 被 告 京享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佳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原告億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