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法定代理人
- 李其然
- 原告
- 邱仁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曉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君達律師
- 被告
-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俊源
- 被告
- 京享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佳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原告億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