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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告
邱仁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
被告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源
被告
京享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佳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原告億嘉國際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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