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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訴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被上訴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1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鋊未繳納裁判費,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5,393元(上訴人負連帶責任,其中一人繳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屬合法),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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