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維心

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3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興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5,76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著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