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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文鼎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6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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