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五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璋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李奉珠即佳展農產食品加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