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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請限期起訴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聲請人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小惠
相對人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民事聲字第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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