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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 上訴人
    李佳鴻
  • 被上訴人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李佳鴻 被上訴人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第三審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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