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蔡惠如、林秀圓、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郭青池
- 上訴人鑫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鑫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克羅司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384,1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8,348 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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