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伊澤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湯沃鳴
- 被上訴人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法定代理人
- Mayank VAID
- 送達代收人
- 藍孟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7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47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