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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潤、黃于珍

  • 上訴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上 訴  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國潤 訴 訟 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 被 上 訴 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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