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張國潤、黃于珍
- 上訴人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上 訴 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張國潤 訴 訟 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 被 上 訴 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小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專上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