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雄東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魏麗雲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信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士商‧韶爾零件公司(Saurer Components AG,原名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 法定代理人
- 克勞斯 羅倫茲(Klaus Lorenz)
- 法定代理人
- 羅門 海菲利(Roman Haefeli)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