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益群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清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五金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