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項、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上訴聲明第3 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