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振濠
- 上訴人
-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隆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6,520 元(計算式:2,196,520 +1,650,000 =3,846,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