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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蓉

上訴人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上訴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6,520 元(計算式:2,196,520 +1,650,000 =3,846,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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