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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 原告
    游祥貴
  • 被告
    重碩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祥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重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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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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