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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祥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重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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